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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综合保税区进口食品政策

2021.05.12


随着综合保税区功能不断完善,政策优势更加明显,区内新业态不断涌现,近年来,更多食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开展食品加工业务。食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发展的政策有哪些,优势在哪里?SIAL China为你解答。

1,区域食品生产企业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吗?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据此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的军队食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均应依法取得许可。
 
2,海关是如何监管区域食品企业的?
 
《保税区检验检疫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应检物,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
 
第十三条: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海关实施检验。
 
第十四条: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3,区域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什么要求?
 
2019年10月1日,《海关总署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正式实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近期改革是海关在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重要转变。再进行标签备案,通过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确保标签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一步提高进口食品的通关效率,改变货物的交付时间,增强了企业市场竞争优势。
 
4,新版《申报目录》有什么新要求?
 
202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公告目录》(2021年版)(简称新版《申报目录》),对进出口食品规范声明提出了新要求。
 
其中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增加了加工方法和成分的申报要求,品牌申报包括中文及外文名称。
 
为了规范综合保税区葡萄酒加工业务,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及醋,对葡萄酒的多个申报要素做出调整,增加葡萄酒进口方式和品牌等要素,可以进行区域分散酒进口(原液区域)加工方式,原液区外加工)还是原瓶进口(原瓶有品牌,国内贴牌)。进口方式申报,包括原液区域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国内贴牌。

与之前的申报目录索引,新版《申报目录》使原瓶进口和散酒进口特殊区域灌装酒更好的地区分出来,同时使葡萄酒品牌有了更明确的区别,也将使进口葡萄酒市场更加规范。
 
5,食品企业在区域发展的其他优势有哪些?
 
“抽样后即放行”监管新模式:为了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发展,2019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替代发展的一些意见》,对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进口食品提出“境外入”年,海关总署也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综合保税区进口的食品,需要进入领土的,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替换后即放行。
 
“抽样后即放行”政策的实施,实现了进口食品出区申报与流通交替对接,为企业节约了检验放行时间,进一步增强了综合保税区的活力。
 
“选择性征税”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的进口料件或按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指南。
 
地方食品生产企业可在享受保税政策的同时,在货物二线内销兑换综合考虑进口料件和出区成品的关税税率差异,加工后成品的增值情况,以及进口减少与消费税的因素,通过综合测算选择缴纳税款替代的方式进行申报,从而合理筹划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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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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